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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冯志虎申请燕飞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虎,燕飞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740号申请人冯志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委托代理人燕飞梅,女,汉族,现在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燕飞泉,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干部。申请人冯志虎与被执行人燕飞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冯志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燕飞泉用其每月工资中3000元偿还冯志虎借款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乌法执字第17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玉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