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原淮阳县四通镇棠棣行政村支部书记。因涉嫌诈骗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积善革命伤残军人优抚对象,领取××军人伤残抚恤金。2005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其父亲张积善去世的事实,采取冒名领取的手段继续领取抚恤金。至2011年12月份,先后骗领抚恤金共计45005元。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举报信、淮阳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换发登记表、四通镇镇委员会决定、罚没款票据、四通镇民政所情况说明、军人抚恤金待遇条例、投案自首情况说明、火化证、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证人王某、吴某、位振磊、魏某、位长林、常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豆红军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其父亲张积善(属革命伤残军人优抚对象)去世的事实,骗领优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何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赃款45005元已全部退还。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