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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圣龙水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渔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圣龙水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渔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松 原 市 圣 龙 水 产 经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被 告 前 郭 尔 罗 斯 查 干 湖 旅 游 经 济 开 发 区 查 干 湖 渔 场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松原市圣龙水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波。被告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渔场。法定代理人:闫来锁。委托代理人:王明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圣龙水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渔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松原市圣龙水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圣龙水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圣龙水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刘彦娟审判员  杨秋实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