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新龙犯抢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20号罪犯李新龙。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三日作出(2008)岳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龙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九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新龙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91.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65.1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5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12次获奖励分共34分;2013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新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新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