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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在琅���区北门中心东后街社区工作,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陆某某,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在滁州市国美电器地质店工作,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