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杜义新与张子成、杨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义新,张子成,杨新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杜义新,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张子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杨新源,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在执行杜义新与张子成、杨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青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