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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森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174号原告:阜阳市森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孙广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影,女,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森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森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