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减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中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中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595号罪犯李中侠,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汉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中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李中侠等提出上诉。本院以(2009)陕刑一终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驳回李中侠上诉,维持李中侠原判,并核准李中侠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3)陕刑执字第002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中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中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计分考核折合24个积极。女子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执行机关女子监狱报请建议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女子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女子监狱报请罪犯李中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中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中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34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