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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冠群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刑执字第780号罪犯张冠群,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回族,商丘市睢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冠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5月2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刑期至2019年5月26日止)。2015年10月8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张冠群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冠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靳团结、丁扬、及同监区罪犯郑彬彬、郭许芳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冠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冠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发亮审 判 员  华学成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