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卢杰成贩卖毒品罪2015刑初164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经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4包,去到本区南村镇坑头村牌坊处,将其中2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贩卖给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告人卢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7.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粒状物1包(净重0.05克,检出咖啡因成分)、人民币300元,从唐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1.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唐某、蔡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检验报告单,化验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4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上述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执行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均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提电话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桂明人民陪审员 邓丽诗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