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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贾广树与孙青霞、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树,孙青霞,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467号原告:贾广树。委托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青霞。被告:XX。原告贾广树与被告孙青霞、XX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广树的委托代理人周世豪、被告孙青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广树诉称:2014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偿还方式为自2014年6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同时每月支付利息150元,随本金一起偿还,每逾期一次向原告交付赔偿金100元,累计计算。被告自借款后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并按每月25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孙青霞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是事实,这笔款项是被告孙青霞与被告XX一起借的。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每月100元,如果给不了每月向原告支付50元的违约金。被告XX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并按每月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50元的事实及依据是什么?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陈述主张:2014年5月22日,被告孙青霞、XX向原告借款20000元。偿还方式为:自2014年6月份起每月偿还本金2000元,支付利息150元,该利息与本金同时偿还。如果出现滞交情况,每出现一次逾期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元,此赔偿金单月计算,如逾期较长时间将累加计算。自借款后至今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5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证据二、2014年5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孙青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证据均无异议。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孙青霞陈述主张:原告陈述的事实对了,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从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孙青霞就有退休工资了,从明年开始可以用此款每月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及利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被告孙青霞对原告提供借款协议及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孙青霞、XX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偿还方式为:自2014年6月份起每月偿还本金2000元、利息150元。被告每滞交一次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元,如逾期较长时间将累加计算。自借款至今,二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2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25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孙青霞对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及赔偿金的主张不能双重计算,只能择一选择,故依法酌定二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利息15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青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贾广树借款2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2日始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150月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高士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