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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波、刘兴谷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王波,刘兴谷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刑初字第00278号自诉人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牧羊路8号。法定代表人韦健,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波。被告人刘兴谷。自诉人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波、刘兴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爱军审判员  赵惠琴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