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德、李静静计划生育非诉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秀德,李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杰,颍东区冉庙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王秀德,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静,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德、李静静计划生育非诉行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