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十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卫业与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十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业。委托代理人李环,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董事长。上诉人刘卫业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选择管辖的协议有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选择管辖协议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卫业与被上诉人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供货协议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补充。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选择管辖协议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选择管辖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管辖法院。据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刘卫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秋代理审判员 虎雪莲代理审判员 聂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