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蒙爱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蒙爱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3358号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梅,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娟,该公司职员。被告蒙爱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蒙爱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死亡,无法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雪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