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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2012)五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2574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行卡内的存款10000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五寨县支行的个人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