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永昌与李卉、邱向平、邱兴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永昌,李卉,邱向平,邱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神执字第02585号申请执行人方永昌,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卉,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邱向平,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邱兴田,男,195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方永昌申请执行李卉、邱向平、邱兴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卉、邱向平、邱兴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人民银行的四倍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