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6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乔木、马小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乔木,马小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152-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委托代理人陈永杰。被告乔木。被告马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木、马小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