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桂桃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桂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6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负责人王业。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桂桃,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某市某区某镇某居委会某组,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桂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8168.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桂桃送达了《执行令》,并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区某镇某花园某苑某栋某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XXX**)。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主动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11465.29元,债权已经实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全部涉案财产的查封。同日,被执行人交纳了本案执行费3071.98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桂桃已主动履行了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71.9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桂桃所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区某镇某花园某苑某栋某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耀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