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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为兵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为兵,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李向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王为兵与被告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为兵负担。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谢爱萍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