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为兵与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为兵,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李向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王为兵与被告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为兵负担。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谢爱萍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