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842号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越超,该公司职工。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