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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诚品家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263XXXX。法定代表人:谭景生,经理。被告:李光,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元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