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车利艳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81号罪犯车利艳,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昆刑二初字第07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利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车利艳,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车利艳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车利艳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社区矫正环境好,适宜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车利艳,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车利艳,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2014年8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6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车利艳对判决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调查笔录、担保书、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车利艳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利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