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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丽华,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庄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道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