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5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5933号原告董某,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北三家村****号。被告王某,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北三家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