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张麦琴、李忠、陈选民、赵翠莲、丁雪红、陈拾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张麦琴,李忠,陈选民,赵翠莲,丁雪红,陈拾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70-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张麦琴,女,汉族,1958年0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忠,男,汉族,1975年0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选民,男,汉族,1966年0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翠莲,女,汉族,1969年0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丁雪红,女,汉族,1971年0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拾命,男,汉族,1964年08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执行人张麦琴、李忠、陈选民、赵翠莲、丁雪红、陈拾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公证处(2014)绛证经执字第047号执行证书和(2014)绛证经字第090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2014)绛证经字第090-2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钡贷款借款合同》。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李忠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果。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方法(试行)》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绛县公证处(2014)绛证经执字第047号执行证书和(2014)绛证经字第090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2014)绛证经字第090-2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程 军执行员 袁宗平执行员 郭红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有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