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禹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禹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禹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某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禹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卢某某的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的确切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