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林业局与被告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林业局,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648号原告某某林业局。原告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林业局与被告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林业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林业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林业局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缓交受��费481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