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4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晓建与颜理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建,颜理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418号原告郭晓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颜理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986-3。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建与被告颜理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晓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