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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9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任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任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068号原告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伶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