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知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上虞市百官街道绍兴大通超市赵家加盟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上虞市百官街道绍兴大通超市赵家加盟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知初字第30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雨涛。被告上虞市百官街道绍兴大通超市赵家加盟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百官街道绍兴大通超市赵家加盟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金建军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