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健与叶柏民、国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张健,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叶柏民,男,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国亚楠,女,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健为与被告叶柏民、国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刘大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并经本院查证,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确定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健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张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