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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与陈忠、许金水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国富,陈忠,许金水,张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国富。委托代理人陈启瑞,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忠。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金水。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爱芬。再审申请人姚国富因与被申请人陈忠、许金水及张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杭余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国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国育审判员  瞿慎鸣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晓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