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与陈忠、许金水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国富,陈忠,许金水,张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国富。委托代理人陈启瑞,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忠。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金水。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爱芬。再审申请人姚国富因与被申请人陈忠、许金水及张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杭余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国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国育审判员 瞿慎鸣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晓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