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95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梁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