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95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梁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