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钰(一般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俞宏平(一般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