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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钰(一般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俞宏平(一般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