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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俏旺与陈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俏旺,陈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李俏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秋雨,无业。被告陈慧萍,无业。原告李俏旺与被告陈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俏旺的委托代理人张秋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慧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俏旺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并用位于解放路春怡园小区1-3-1-33号住房一套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到期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不接电话,现在偶尔打通电话,只说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慧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期3个月,从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称,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案外人张秋雨之妻王书乔的银行卡向被告转账支付19万元,后又支付被告现金1万元,共计20万元。之后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上述借条。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结果显示:2014年4月24日案外人王书乔(身份证号:××)向被告陈慧萍(身份证号:××)转存19万元。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台营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村民张秋雨与王书乔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集资购房协议书、被告陈慧萍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台营村委会出具证明、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合乎法律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慧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俏旺借款20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慧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俚人民陪审员  张俊莉人民陪审员  魏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