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59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某为了给其女儿办理落户手续,在���岭市大溪镇通过路边小广告指使一制假证人员为其伪造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持该《出生医学证明》至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办证窗口办理其女儿的落户登记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文件检验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复函,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与人结伙,提供个人信息,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中所涉及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瞿晓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