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执恢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白生田与胡荣刚、刘安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白生田,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胡荣刚,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安厚,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白生田申请执行胡荣刚、刘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胡荣刚、刘安厚偿还申请人白生明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2%计算),刘安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执行人胡荣刚承担案件受理费77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