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志峰与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峰,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温志峰。委托代理人:张忠庆,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莉。原告温志峰与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志峰及委托代理人张忠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志峰诉称,2015年5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1574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当时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二分,借款到期日2015年8月16日,近期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卫东已不知去向,被告陈莉也无法联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157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莉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温志峰借款,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分,借款日为2015年5月16日,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8月16日,本金133560.37元,到期本金和利息共141574元,本息没有给付过,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陈莉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八月初已停止经营活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东八月初已不知去向。证据:借条一张。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原告打下欠条,数额清楚,原告要求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还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莉是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虽然借条由其书写,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陈莉承担还款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温志峰借款133560.37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二分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16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陈莉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被告辛集市霞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丽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