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冬春、 蔡克敏、 梁井和、 孙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冬春,蔡克敏,梁井和,孙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伟学。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夏冬春,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蔡克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梁井和,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孙红梅,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冬春、蔡克敏、梁井和、孙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