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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秦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白色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恒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大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被告人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5.2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驾驶员信息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佟 晨人民陪审员 张晓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臧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