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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黄体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黄体新,黄美玲,黄光生,倪爱花,黄光县,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7-151号。负责人:郑思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饶大永,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工业功能区印刷礼品标准工业园A14地块。法定代表人:黄体全。被告:黄体新。被告:黄美玲。被告:黄光生。被告:倪爱花。被告:黄光县。被告: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老新雅厂房1-3幢。法定代表人:陈亦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黄体新、黄美玲、黄光生、倪爱花、黄光县、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51661.82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467238.7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以本金3387199.7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以本金3310494.7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以本金3138594.7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以本金3127623.47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以本金3087848.22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以本金3072848.2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以本金3051661.8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9.9%计算);二、判令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33128.85元及期内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以3494794.27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以348312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以303312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均按年利率7.56%计算)、逾期利息(以303312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以2993114.9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1.34%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11.3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如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黄体新、黄美玲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6幢1单元502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10万元内由原告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黄光生、倪爱花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6幢1101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90万元内由原告优先受偿;五、判令被告黄体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判令被告黄光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判令被告黄光县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判令被告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55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被告登记在黄光生、倪爱花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6幢1101室房屋,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4日,被告黄体新、黄美玲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2年苍南抵字047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体新、黄美玲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花园××单元××室房屋为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2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在最高限额21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9月4日,被告黄光生、倪爱花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2年苍南抵字04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光生、倪爱花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6幢1101室房屋为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2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在最高限额29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5月29日,被告黄体新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苍南保字052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体新自愿为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内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4年3月6日,被告黄光生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苍南保字03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光生自愿为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4年3月19日,被告黄光县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苍南保字031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光县自愿为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4年7月10日,被告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苍南保字0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限额550万元内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4苍南字015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向被告分别发放了贷款3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除清偿期内利息外,又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3月21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3月27日、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13日、2015年5月22日分别偿付借款本金32748.74元、12.51元、80039元、76705元、171900元、10971.28元、39775.25元、15000元、21186.4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截止2015年9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3051661.82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苍南字009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6%,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次日,原告向被告分别发放了贷款350万元。借款后,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24日、2015年9月7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5205.73元、11665.42元、45万元、40013.88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3051661.82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467238.7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以本金3387199.7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以本金3310494.7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以本金3138594.7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以本金3127623.47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以本金3087848.22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以本金3072848.2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以本金3051661.8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9.9%计算);二、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3033128.85元及期内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以3494794.27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以348312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以303312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均按年利率7.56%计算)、逾期利息(以303312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以2993114.9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1.34%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11.3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如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黄体新、黄美玲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6幢1单元502室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苍南抵字047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10万元为限;四、如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黄光生、倪爱花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6幢1101室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2年苍南抵字04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90万元为限;五、黄体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3年苍南保字052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500万元为限;六、黄光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4年苍南保字03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七、黄光县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4年苍南保字0319-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八、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4年苍南保字0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50万元为限;九、黄体新、黄美玲、黄光生、倪爱花、黄光县、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50元,减半收取27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75元,由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黄体新、黄美玲、黄光生、倪爱花、黄光县、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41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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