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礼斌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礼斌,男,1994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2011年10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斌犯抢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礼斌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小十字顾府街,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被害人佩戴于颈部一条价值人民币3909元的黄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认为被告人黄礼斌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且系累犯;2、抢夺项链经鉴定价值3909元;3、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区发改鉴字(2015)282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视频资料,指认照片,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1)德昌刑初字第60号刑诉判决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62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礼斌的供述。建议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礼斌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礼斌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礼斌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礼斌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礼斌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礼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黄礼斌退赔被害人胡某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9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焦 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林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