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覃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覃某甲侵占广西国有维都林场松柏分场30林班的林地种植桉树。2015年6月20日至21日,覃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弟覃某乙聘请民工覃某丙等6人砍伐其种植的桉树,聘请司机何某运输砍伐的桉树到贵港东龙进行销售。经鉴定:其滥伐的活立木蓄积量为44立方米。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甲从2007年起占用广西国有维都林场松柏分场30林班的林地种植桉树。2015年6月20日至21日,覃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弟覃某乙聘请覃某丙等6人砍伐其种植的桉树,聘请司机何某将砍伐的桉树运到贵港东龙进行销售。经鉴定:被滥伐的活立木蓄积量为4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乙、何某、杨某、卢某、覃某丙、邵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车辆及木材照片、兴宾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维都林场出具的证明、山界林权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物品扣押及发还清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覃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并在判决前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覃某甲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何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