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林芬与许守卫,向春明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芬,许守卫,向春明,巫山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58号原告陈林芬,女,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敏(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守卫,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向春明(曾用名向玲),女,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第三人巫山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42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7407-4。法定代表人陈恢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芬与被告许守卫、向春明,第三人巫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芬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林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交纳960元,由原告陈林芬负担。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发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