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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乔红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红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479号罪犯乔红波。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2年1月1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乔红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36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红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该犯罚金已缴纳。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乔红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乔红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乔红波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十六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