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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军华与李海燕、黄玉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华,李海燕,黄玉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梁军华,居民。被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黄玉钟,教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军华与被执行人李海燕、黄玉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825元,执行费57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10月28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海燕、黄玉钟欠申请执行人梁军华货款人民币44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共44825元,由被执行人李海燕于2015年10月28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交大新法院转交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放弃逾期履行债务利息;二、执行申请费572.4元由被执行人李海燕负担172.4元,申请执行人梁军华负担4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