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达州市达川区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李某某,系张某某之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告达州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培建。委托代理人陶毅,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本院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