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严某。原告孙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治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