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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热带风暴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热带风暴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热带风暴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军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热带风暴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重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晶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运盐民重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现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普收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